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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什么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公民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精神生活的安宁,一般人都希望保持自己个人生活中的秘密。所以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隐私权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每一个公民都应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根据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0条中灵活解释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文,该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隐私不一定都是坏事,而只是自己不愿公开之事。有时宣扬他人不愿公开之事不一定会损害他人名誉,但行为人已经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受害人有权提请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就是侵害个人的人权。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提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意识,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其特殊的含义。即使对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感染者,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艾滋病检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就明文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在司法诉讼中,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例如:某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为拍摄计划生育科教片,到某妇婴医院拍摄有关镜头。其间正有一产妇分娩,在未征得产妇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将摄制组带人产房,拍摄下分娩的全过程。产妇的丈夫知道后,要求摄制组将录像抹掉,而摄制组不同意,产妇因此起诉该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共同侵犯母子二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原告诉称:该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在未征得产妇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分娩室,目睹产妇分娩的过程,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在未征得孩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对婴儿进行裸体拍照,并因拍摄时照明灯光等原因造成婴儿眼睛流泪等不良后果,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3,48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该音像出版社和妇婴医院共同向产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共8000元。该案便是一例典型的非医疗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医院方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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