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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如何保证无行为能力的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又包括公民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辩认自已行为的能力为依据,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具备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两种,10周岁以上l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l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介绍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实践中,医务人员是向陪伴家属介绍情况和征求意见,这就存在一个身份识别的问题,有的临时帮助看护的家属或缺少医学常识或疏忽大意往往会使医师的工作流于形式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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