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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什么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由于生命健康是公民生存的首要前提。因此,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保护公民身体不受侵害,是法律的首要任务,也是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要素。对医院来说,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是医院服务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律赋予医院的重要责任,因为医院本身是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而设立的。由于公民在患病时生命或健康受到危害,因此医院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疾病和其他意外伤害、挽救患者的生命等方面,有着特殊的意义。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是以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全性为内容的权利,公民健康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1)身体的内外部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受到破坏,经治疗其功能可以恢复;(2)身体组织未受到破坏,身体的生理、心理功能受到破坏。有时生理或心理功能的破坏往往不能及时反应,需达到一定积累程度或间隔一定时间后才会反应出来;(3)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弱;(4)侵害公民身体但未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也包括药物质量引起的不良反应和因医疗器械质量不佳而造成的对公民身体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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