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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什么是侵犯患者的遗体处分权?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患者在没有死亡之前,对自己的身体有不受非法侵害和侵犯的权利,也享有对自己后事的处分权,包括遗体和器官是否捐献,如何下葬等。但是死亡以后的遗体处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在法律诉讼中侵害患者遗体处分权的情况常有发生。例如:北京某眼科医院就曾发生了医生未经家属同意且未告知家属即取走死者眼球的事件,在医院、学界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公民死亡后,虽然尸体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之物。对尸体的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如殡葬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凡是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遗嘱要求做出处理;凡是死者生前没有遗嘱的,由其近亲属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近亲属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医院应尊重尸体的处分权,对因医学需要必须进行尸体解剖的,应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处理。该规则明确将尸体解剖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为普通解剖,规定只“限于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其尸体来源为“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提供解剖者及无人认领的尸体”;第二种为法医解剖,规定只“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尸体解剖的条件是:死因不清楚;有科学价值的;死者生前遗嘱或者家属愿意提供解剖的;疑为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者集体中毒死亡的。同时死因不明的、有科学价值的尸体,一般应先征得家属和单位负责人同意。但对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的,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尸体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尸体中的器官。尸体的处分权包含对尸体中的器官的处分权。在医疗实践中,有时由于医务人员不按医务人员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办事,有可能侵犯患者及家属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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