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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我国法律对患者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作为患者这一特殊主体,其权利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等;第二类是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三类是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例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规章。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l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第l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名誉称号”;第ll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l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l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有: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上述条款说明,患者有取得及时救治、决定是否接受某种治疗和了解医疗费用的权利。

  此外,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及《医院工作制度》等,都是具有保护患者权利内容的重要规章。即使对已死亡的患者,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对尸体解剖的程序以及尊重患者尸体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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