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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诊所、药监局、卫生局与当事人 (朋友女儿)应各负怎样的责任?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360365(2005-01-1409:39)  

  问:朋友一女儿,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被母亲数落,遂去一诊所买安眠药。因诊所无安眠药,工作人员说有镇静药卡马西平片。朋友女儿购得一瓶共100片,回家后全部服下。因家人发现后女儿已昏迷,急送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使女儿留下后遗症。朋友经调查发现女儿去买药时诊所医生不在,是由其妻(有药监局发的驻店药师证,而无医师资格证)在未开处方的情况下出售过量处方药品(卡马西平片,按规定每次处方量不能超过3天的服用量,不知是否正确)的行为。为此,朋友以该诊所将处方药以非处方药的形式出售为由向药监局上诉,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药监局答复,售药人无医师资格证而参与诊疗活动,应由卫生局来处理。朋友遂上诉至卫生局。卫生局答应调查此案,但时过一周,该诊所因停业卫生局无法调查而使此事件未果。我想问:这起案件诊所、药监局、卫生局与当事人(朋友女儿)应各负怎样的责任?我朋友下一步该怎么办?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此事应由卫生局来调查处理,卫生局最后应该给你们一份处理的结果,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卫生局最后没有给你们调查结果,你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或向卫生局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可以向诊所的开办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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