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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两次体检结果不同,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flujff(2005一01—2516:36)

  问:由于要交一份体检表,我到了离我家近的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家医院,第一次抽血验肝功能和两对半的时候,说我是大三阳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从那天起的一段时间里,我的家人都在一种黑暗的情绪笼罩当中。后来在这家医院的传染科的一个好心的医生建议我一个星期后再来验一次血,说有些病人也是第二次验血都是正常的结果。在担心了一个星期以后我又再一次走进这家医院进行了第二次的验血,但这次我的全部功能是正常的。我高兴极了,拿到医院的检验科去证实了我的第二次验血单才是可以用来参考的。于是该医院的体检科与我发生了争执,在我的坚持下我拿回了我两次验血的单据。这件事情是在去年的2月发生的。

  请问:我现在可以做些什么呢?有什么建议可以给我提供的吗?

  答:你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他还是给你的精神上带来了紧张,给你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你可以先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不行的话,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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