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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父亲因医生极不负责死亡,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正义之士14(2004—12.0412:21)

  问:今年9月,我父亲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到医院后我们就向主治大夫说明我父亲曾于去年患心梗,现发病,自救无效。大夫经过做心电图和抽血化验后,认为问题不大,便给我父亲输液,就不再过问了,也没有采取任何监控措施。在输液期间,我们曾两次找过大夫,说明我父亲病情加重,并没有好转,可大夫却置之不理。由于大夫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我父亲在入院两个小时后死亡。

  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而医院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您父亲的死亡后果您可以行使以上权利确定死因,以确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且在存在医疗过失的前提下如何进行赔偿的依据。

  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您可以要求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箧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您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您父亲死亡的医疗争议,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管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如果您对于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则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当然,您也可以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终止程序改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争议,同样也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且侵害后果与该医疗过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对于接诊治疗的直接责任人,还可以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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