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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因医院过失导致二次治疗,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方圆(2005—03—1511:40)

  问:我朋友2003年6月交通肇事,腿骨折,在县城做手术,用进口钢针内固定。按医嘱活动,2004年7月到医院复查,钢针断裂,股骨错位。到省城做手术,又花消医疗费用23000元。试问:县城医院是否有责任,如有责任应赔偿哪些费用,有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朋友是教师,工资由学校支付,但比上班少500多元,可否要求赔偿?

  答: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县城医院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钢针断裂、重新手术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便确认该损害后果的责任方。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您朋友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l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获得上述第(一)、(儿)、(三)、(四)、(九)、(十)、(十一)项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获得相应赔偿。

  关于您朋友因手术而减少的每月500元的收人,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应该给予赔偿,因为误工费是指患者由于身体健康受到当事医疗机构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这种误工损失,应当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3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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