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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由于医院的责任导致患者在医院受伤,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shirl9(2005—02—04 00:16)  

  问:我妈今年57岁,5天前因房颤住院,房颤治好了,结果由于病房刚拖过地,老人家摔倒,左侧髌骨骨折,一月后拆石膏,3至4月才能恢复,现在医院督促出院,只肯赔1000元。我可以从哪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你们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提出上述条文列出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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