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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卫生局协调不成,我应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ycj-0411(2005—01—O415:20)

  问:2002年3月份,因医疗纠纷住入该医院治疗,治疗半年病情也未见好转。出院后到北京继续治疗,至今无法康复,仍在治疗中。在县卫生局主持和受理下,我与院方协调至今未成。可否向医学会或县卫生局申请医疗鉴定或向法院起诉?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既然县卫生局已经受理了您和院方的调解申请并尚未得出调解结果,则应该依照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继续处理。您可以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由卫生局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也就是说两种救济方式您不能同时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论您选择哪种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申请医疗鉴定都是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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