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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院拒绝患者复制病历的要求,是否合法?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4641(2005-01—0614:46)

  问:我妻子在深圳某医院做了一小手术,院方误把其他病人的血液样板当作我妻子的,而误判定她为大三阳患者,这令我妻子精神上感到非常困扰而受伤害,本人再三要求主治医师复检但被拒,后本人向院长投诉院方才发现出错,但院方只向我们l2头道歉而没有其他表示。本人曾要求院方把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给我们但被拒,院方这样做是否合法?她本人可否向院方追究责任而要求赔偿?

  答:不合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你可以要求复印有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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