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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在考虑到以后我母亲的健康问题,需要索取相关的病例资料,不知出院后还能否取列呢?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wss(2004—11-0815:54)  

  问:我母亲于2004年12月发生车祸,已于2005年1月5日动手术,并于同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但在出院时只取得第一次急诊时的病历卡(只记录当天当次)和出院小结,其他都没有。  

  现在因为怀疑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有很多疑问,主要是:刚住院时,因我母亲左胸五根肋骨骨折,左肩锁骨脱位并断裂,当时拍片后医生说就这些问题,但由于肋骨静养了近十天时,因肩骨有断裂,我们要求动手术,这时医生说我母亲左肩有一根韧带断裂,并说发现太晚不好接了。对此,我们有很多疑问:为何在刚住院时会没有发现呢?但因为考虑到后期还必须在该院治疗,当时尚未提出这个问题。然而在出院时,看了出院小结,发现对韧带断裂一事只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说是锁骨3度骨折,因为这是医疗用语,我们家属也不太懂,就去问了医生,但医生说,这样写,已经将韧带断裂的情况写进去了。当时我们问韧带断裂的后果,他竟然又说出了与当初完全不同的话,说是韧带以后可以自己接好的。对此,我们家属实在不敢苟同。

  现在考虑到以后我母亲的健康问题,需要索取相关的病例资料,不知出院后还能否取到呢?

  答:可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你有权索取相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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