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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手术预定书上增加了对我不利的文字,我该怎么办?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haippy2(2004—12—04 15:24)

  问:去年10月24日我去三峡旅游,28日回来后肾结石病发作,石头落下时卡在右输尿管上端,30日排出,被卡处磨擦,11月2日晨8点左右去医院消炎,在医生建议下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做了B超、造影、CI等,发现肿块,医生主观判断是肿瘤而且是晚期,要手术,说手术是一定要做的,手术才能确诊病情,我想也是主观错误而客观探查能确诊病情,我丈夫和我在手术预定书上签了字,当初签字前医生和我们谈话主要说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料的风险,如麻醉意外,手术中动静脉会不小心碰伤导致大出血,若无法剥离动静脉,手术只能停止等三项,还告知明天上午做手术名称定为:“右肾输尿管全切除,膀胱袖套样切除”,但医生在没有确诊病情下(手术时未切取患者组织标本进行冰冻切片或快速石蜡切片检查的情况下)就以肉眼观察凭感觉误诊并武断地摘除了患者右输尿管及右肾,后才送做冰冻化验,化验结果是炎症,在今年6月份与院方协商未果,去复印病历时发现医生在手术预定书上增加了:“术中如发现占位炎症包块,仍需行右肾输尿管全切除”,这对我很不利,您说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答:对于该手术是否构成对您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害,您可以选择正当的程序来确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起诉后,你可以申请法院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您认为手术预定书有后来增加内容的情况存在,则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该预定书进行司法鉴定来判断是否经过人为改动,同时还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手术预定书存在改动的事实存在。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的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院与患者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便可免责的情况,您对于手术同意书不利情况的考虑不无道理,但并非完全如此,因为手术同意书并非病历记录的全部。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3条的规定:“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十项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也就是说凡属实施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的明确诊断。如果医生将一般的炎症诊断为肿瘤晚期,则就已经不是通过手术进一步确诊的问题,而可能存在误诊,当然这要通过医疗鉴定最终确认。

  同时根据该规范第23条第l3项的规定:“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则医生手术时未切取患者组织标本进行冰冻切片或快速石蜡切片检查及手术中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情况均可以通过手术记录进行反映。也就是说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可以通过术前小结和手术记录的对比来确认医生是否存在误诊误治的过失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您应该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举证,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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