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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及其亲属能得到哪些病历资料?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萧萧乐(2005—02—04 00:47)

  问:患者(55岁,女,汕头人)患了肝血管肉瘤,到广州某医院做治疗,因为血管肉瘤(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跟肝血管瘤(良性肿瘤)相似,医生临床判断错误,术后为切除的肿瘤做切片检查,因为主治医生的不负责任,在术后没有对此病历进行跟踪,在术后一直没有去取切片报告,就直接通知家属此次手术切片结果是肝血管瘤,导致病人在术后根本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对病情进行有效的控制,出院后一星期患者回到家里,情况逐渐变差,最后进入汕头的某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病人家属曾致电手术的主治医生,该医生一直说没事,是其他问题,仍然没有按照有关程序去取切片检查报告,导致患者在术后一个月后因为肝血管瘤的癌细胞快速扩散而死亡,患者家属在病人死亡前一天才知道事实的真相,而主治医生直到病人身亡后还没有看到切片检查报告。

  由于此医生的不负责任,给病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家属带来了永远不能弥补的精神伤害和大量的金钱损失。家属决定向医院讨回公道。

  请问:

  1.此事故属于哪类医疗事故(严重/轻微)?

  2.如果同医院庭外和解,死者家属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可以向医院索取多少合理的赔偿?

  答:你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清楚属于哪类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你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和医院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你可以拿到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据。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l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l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l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你可以根据此条的规定来计算你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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