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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该协议是否无效?是否可以重新索赔?是否可以追究调解方(卫生局,填、村领导)责任?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yx(2004.12—2214:45)  

  问:今年3月18日我大姐在一医院剖腹产死亡,当天经市卫生局调解获赔6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父母子女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当天我没及时赶回,家人都不懂法,因而草率签字。

  据亲友讲,卫生局原局长和该医院院长为同一人(医院为私人合资)。调解时姐夫请村支书参与,然而院方找来镇政府领导,该领导和村支书单独谈话后,调解过程中,我堂兄开出20万元,而该支书第二个开口,说索赔8万元,基本上违背了我方意愿,而当时没人能够指出,故最终获赔6万元另加亲友误工费500元。  

  参与调解签字的有死者的父亲、丈夫,镇、村领导,我的堂兄,医院董事长。

  事故的责任:据我了解,3月17日医生测后估计胎儿为7斤6两左右(实际产重为9斤4两),在自然生产不出后实行剖腹产,于晚ll点40分左右产出,晚l2点30分手术完毕,该手术完后,又有一名产妇生产,该院当天晚上仅3名妇产科医生,这3名医生立即全部协助后面这名产妇,约2小时后,即凌晨2点刚过,才有医生来看我大姐,此时才发现情况危急,大姐血压为60/40mm汞柱,医生立即抢救,医生说立即调来血液输血800ml,最后在3点多抢救无效死亡。在12点30分到2点之间,有护士查房,陪床人问护士:“出了这么多血要得么?”而后医院方没有反应,且在这段时间之内,没有医生护士来检查病人情况。

  相关情况:大姐(死者)1969年9月生,36岁。

  今年父亲63岁(1942年生),母亲62岁(1943年生),大姐夫40岁(1965年生),另有二姐、三姐均已婚。

  大姐留下的2个未成年子女:子,1990年生;女,即为新生婴儿。  问:该协议是否无效?是否可以重新索赔?是否可以追究调解方(卫生局,镇、村领导)责任?是否可以在民事赔偿后再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问题处理的最好情况和最坏情况又各是怎样?  答:这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份协议并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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