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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和医院协商,提出多少赔偿金额合适?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yetaonicky(2005-Ol-13 21:49)

  问: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去年5月6日,我妹妹因生病入住县人民医院,县医院因治疗设备有限,建议转武汉市协和医院接受治疗。5月7日凌晨到达协和医院,该医院的心电图仪器检查无异,后留院观察。8日早上妹妹一切如常,我父亲要求其出院(我妹妹要参加中考),护士说要等到查房后方可,后医生查完房后,也同意了。后来又说给我妹妹用一种叫“异博定”的药品,于上午10:55开始注射,11:10左右注射完,约11:25左右,我妹妹突感不适,后昏迷,医生当时不在场,约ll:40才开始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协商医院承认是工作人员的失误,按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赔付3万元整。

  后来通过咨询得知,“异博定”的药品使用必须经过病人家属的同意,并签下书面协议才行,而院方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是否属于一种医疗侵权的行为?且使用该药品医生必须在场观察,而医院没有医生在病房,是否属于医生的过失?(这个却没有具体的证据能够证明。)

  我想请问:该事件中医院应该承担哪几种责任,我能否向法院起诉医生的医疗侵权,要求得到更多的赔偿?如果可以,能否给予一个具体的标准呢?

  答: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你们医患双方都认为这是医疗事故,那你们可以协商赔偿事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们和医院协商不了,可以要求调解,也可以起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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