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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日期:2009-05-20]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问: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做了统一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了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该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做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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