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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医院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1461(2005-01-17 12:13)

  问:小雪去年8月12日,因纤维腺瘤住进医院,完成手术前各项检查,于8月13日在做手术中做了病理切片,诊断为乳腺癌立即施行左乳改良根治术,在改变手术方式中,未征得家属和小雪同意,术后在医院期间未嘱咐小雪患肢功能疾病经治疗后出院,医生要求(小雪)化疗,化疗10几次后出现反应不明显,找到病理切片到上级医院会诊,根本不是癌,而是乳头状瘤,现拿出病理切片调换,现请各位律师和医生们,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答:如果情况确实是这样的话,那它就是误诊,应该是医疗事故。不但应赔偿你们的损失,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第5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_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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