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欧盟化妆品安全检查法
2009/6/8 16:03:23

欧共体
一般规范-DGXXIV
消费者及其健康保护条例
美容科学委员会       通过:1996年12月20日
             修正:1997年1月16日
美容科学委员会成员
J.CARSTENSENL.CELLENo
J.R.CLAVDEJ.DoNY
P.HEISTRACHERV.M.KAPOULASF.H.KEMPER(主席)
A.G.A.C.KNAAPB.A.R.LINA
N.LoPRIENoM.O.MASSEP.MASSoN
D.P.O’MAHONY
L.A.MoNTEIR0—RoDRIGVESJ.L.PARRA RVEZ
L.PoNS—GIMIERC.J.POWELL
E.L.SAINIoA.SoMoGYIM.TAMMELA1.R.WHITE
  Nam et lpsa scientia potestas est  知识就是力量
费兰西斯·培根(1561—1626)
《化妆品成分安全性测试指南的注意事项》体现了欧共同体美容科学委员会(scc)全体成员对于公众当局的贡献,同时也有利于涉及化妆品及其成分安全性评估的化妆品工业,化妆品及其成分的安全性评估由76/768/EEC特别是第六修正案(93/35/EEC)所规定。
  《指南注意事项》1997第二版的修订是由于科学知识的普遍进步,特别是SCC在过去的20年间在美容及风险评估领域活动经验的不断积累所促成。
  在本文中,对于来自工业实验室的科学家和生产商——欧洲化妆品及香水委员会(COLIPA)的发言人所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表示感谢。
  应该指出,《指南注意事项》不应被视为一份检验目录,而应该作为负责消费者健康保护的一种辅助工具。
  本文以普通的语言表达,将来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会不断修正;同时,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化妆品工业的技术创新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委员会主席
目录
1.前言
2.美容
3.第六修正案(委员会规范93/35/EEC)
4.化妆品成分测试及成品安全性评估5.成分清单
6.化妆品分类及使用暴露度7.物理及化学特性
8.有毒物质的研究
8.1急毒性
8.2经皮吸收
8.3皮肤刺激性
8.4眼刺激
8.5皮肤过敏及光敏性
8.6亚慢性毒性
8.7诱变性/基因毒性
8.8光毒性/光刺激性
8.9光诱变性
8.10人体数据
8.11毒素运动性研究
8.12长期毒性研究
8.13成品
9.测试程序(方法)
附录Ⅰ  化妆品成分毒素的一般要求(1996版)
附录Ⅱ  UV一过滤光敏毒素潜能的评估指南
附录Ⅲ  决定染发剂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Ⅳ  决定防护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Ⅴ  决定uv过滤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Ⅵ  化妆品成品安全性评估附录Ⅶ化妆品成品的微生物量
附录Ⅷ  在化妆品成分或成分组合的安全性评估中动物研究替代方法的使用  
附录Ⅸ  物质分类
  1.前言
  “在欧共体市场上的任何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或可预测使用条件下,必须保证对人体不造成危害。”(1976年7月26规范76/768/EEC第2章)
  “化妆品是指任何故意接触人体各个部分(如表皮、发系、指甲、嘴晷及外部生殖器官)或者牙齿、口腔粘膜的物质或装置。其目的主要是使人体的各部分或器官更清洁、芳香或者起保护作用,以保持人体良好的状态并改善人体的外表或人体气味。”(1976年7月26日规范76/768/EEC第1章)
  化妆品的成分是指使用于化妆品的任何物质。化妆品成分的具体例子请参阅1976年7月27日,规范76/768/EEC附录Ⅲ、Ⅳ、Ⅵ、Ⅶ及其相关的修正案。化妆品使用从植物、动物及矿物中提炼的许多成分,已有了数千年的历史。当今技术的发展,使得许多合成的化学成分应用于化妆品。目前,尽管不同的欧洲国家环境不同,化妆品的使用却是广泛的且影响了大部分人口。
  实际上,化妆品很少与严重的健康危窖相联系,但这不意味着化妆品的使用通常是安全的,尤其是设想到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化妆品的使用可能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那么有必要尽可能地通过控制化妆品的成分及有毒物质来确保使用中的安全。
  1982年6月美容科学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关于“化妆品成分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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