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医院后勤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纠纷应如何判断?
2009/5/20 16:39:00

  来宾:reeves(2004—11—08 12:37)
  问:某日晚23:00,一病人因大面积心肌梗塞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抢救中心,在病人病情稍微稳定后,医生预备将病人转入EICU(重症监护室),其病人家属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但是住院处的工作人员因为疏忽(事实上是因为医生字迹过于缭草),没有看清医生所开具住院证,因此误将病人办理进入一间普通病房,此病房在EICU的楼上,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在病人家属送病人到达此普通病房后得知应该入住EICU而不是此普通病房,因此病人家属和此普通病房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迟迟不肯进入E-  ICU,非要和医院讨个说法。但是40分钟后,在医务人员的耐心劝说下,此病人家属还是送病人进入重症监护室。两天后,病人身故。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错误延误了病人治疗时机,应该得到赔偿,目前纠纷正在解决当中。
  请问:1.医院住院处工作人员按照医院条例属于医院后勘人员,并非医护人员,是否适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
  2.病人身故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死亡原因是大面积心梗。和住院处工作人员失误是否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住院处工作人员是否要对其承担责任?
  答: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住院处工作人员还是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应该还是适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
  2.这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判断是否与住院处工作人员失误有直接的联系。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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