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在治疗中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能否构成医疗事故?
2009/5/19 16:20:03

  来宾:局外人(2005—01—14 08:33)
  问:我的小孩在乡镇医院剖腹产时有点窒息,经抢救转入正常,30小时后突然窒息导致死亡在此期间:
  1.医院未告知我家属孩子的病情是否严重,是否该转院等;2.在此期间医院未对孩子进行任何病情检查,查找病因: 3.孩子窒息的时候虽有值班大夫,可值班大夫束手无策后却让我们家属找主治医生,最后用近半小时时间在酒座上找到主治大夫,他喝得大醉回到医院救治孩子,后告知我们转院;4.剖腹产提前了5天,而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上伪造患者签字。
  这样的事情是否能属于医疗事故?
  答: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知道,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都认为是医疗事故,那就不需要做鉴定可以直接协商赔偿事宜。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唐汉图书管理系统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