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未确认上次手术术式即实施第二次手术造成损害结果是医院的过失吗?
2009/5/19 15:14:24

  网友:燕子(2005—03—0816:14)
  问:患者在一家医院实施了白内障摘除手术,术后却出现视网膜脱离、眼球萎缩。事后医院承认在未查明“患者以前作过的视网膜脱离复位术的术式是什么”的情况下实施的手术,但拒绝承认存在过失。换句话说,就是医院在诊断不确切的情况下实施的手术。据患者事后了解,由于患者以前做过网脱复位手术,手术术式采取的是玻切手术,再实施白内障手术风险、难度很大。如果在未诊断清楚的情况下做这个手术,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然而首次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由于诊断不确切而导致患者身体伤害的情况为什么不认定为医疗事故?难道由于患者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可以免责吗?不是说“有过失,有损害的结果”就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吗?难道手术前诊断失误不应确定为过失?
  答:首先,从程序上患者可以通过向上一级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以再一次争取有利于患者的鉴定结果。
  其次,从实体问题上分析,在医学手术常规学理中是否确定存在你所说的情况,即如果前一次网脱复位手术术式是玻切手术,则实施白内障手术难度将加大,这要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由各专家根据专业经验及手术惯例知识进行判断,如果属实,则确认上一次手术术式应该作为术前诊断的一部分,其可能加大手术的难度的情况应该作为注意事项的一部分,在术前小结中得以明确。如未明确则应是院方过失;但是如果并非必然,则医院可能如首次鉴定结论所述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对于该文书内已经陈述包括的情况,由于患者或者家属已经知情,所以医院应该在此范围内免责,对其应陈述却未陈述的内容医院不能免责。
  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首先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其次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同时该结果与上述过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您所说的“有过失,有损害的结果”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医疗事故也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未确认前一次手术术式直接造成本次手术的必然失败,则医疗事故成立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组成员认定确认前次手术术式为本次手术术前诊断的必要组成部分,则医院存在漏诊的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确认,则医院不存在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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