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对患者的知情权有何规定?
2009/5/19 14:49:50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中提出的。该《宣言》提出:“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允许隐瞒患者和家属在患者身上进行任何实验。”医务人员只有确认受试者被说服同意,并对实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或可能发生的偶然性事故知情,研究计划才能开始进行,否则应予放弃。“在进行以人作为受试者的科学研究中,都应事先向受试者告知参加该项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潜在危险以及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等情况,使他们充分知情,并使他们了解到可以有权不参加这项研究,也有权在实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他们参加实验的承诺。”从上面可以看出,知情同意权是针对医生提出的,该《宣言》提出的知情同意权也仅限于医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但多年实践和发展,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已被大大扩展了。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知情同意权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就诊医院和医生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的知情权。包括医院的基本情况、专业特色,医生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基本情况;
  (2)医生诊断手段,治疗措施的知情权。包括使用X光、B超、CT等诊断仪器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确诊病情的作用等;
  (3)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疗效的知情同意权。包括治疗仪器的疗效,有无副作用;药品的构成、疗效,是否有副作用。
  (4)手术的知情同意权。患者和家属有权了解手术的成功率和风险,既往手术的情况,施行手术对治疗患者疾病的作用,手术不成功可能出现的后果等。
  (5)在了解上述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有选择权和同意权。患者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有选择医院、医生、治疗手段的选择权。医院和医生不得强行采取患者和家属不同意采用的诊疗手段或仪器、药品。
  目前,我国患者看病到了医院后要接受医院的管理,由分诊医生或护士指定医生看病。有的医生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常规仪器和药品治疗,甚至有的医院和医生采用本院未经批准的实验药物进行治疗,在一些患者身上进行药物实验。也有些医生为了提高自己的技术,隐瞒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不适当的给予治疗和手术。尤其是近年来,药品经销商采用高额回扣的手段推销一些质次价高的药品,“大处方”、“怪处方”屡见不鲜,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为。随着我国医疗法律法规的健全,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有理由相信,这种侵犯患者合法权希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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