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我国民法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有何规定?
2009/5/19 14:44:19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患者因当事的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而致伤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补助费。残疾指受害患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经过充分的医疗后,也就是医疗终结后,最后身体上、精神上遗留下来的障碍,包括能力低下。受害患者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下降或部分下降,不能参加工作、生产劳动和社会性的交往,致使经济无收入或减少收入,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当事的医疗机构应赔偿受害患者的可得利益减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在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当受害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如果受害患者有其他收入而收入又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由当事医疗机构补足不足部分;如果受害患者的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而当事的医疗机构经济状况又不好的情况下,当事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补助,对于损害后仍能从事原工作的受害患者也就是残疾者,也可根据当事的医疗机构的给付能力,适当考虑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补偿费。
  (2)关于赔偿标准,《民法通则》只划定了一个赔偿标准的最低线,没有规定上限,这说明在补助残疾者生活费时只能等于或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3)赔偿年限。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最长赔偿年限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最长赔偿年限不超过5年。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规定的30年、l5年、5年是可以赔偿的最高年限,并不是说每例都必须赔偿30年、l5年或者5年,而是根据伤残的等级确定具体的赔偿年限。残疾程度严重的赔偿年限多;相反,残疾程度轻微的赔偿年限相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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