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草药或其他植物
(D)氨基酸
(E)可以使人增加饮食摄入总量的某种饮食物质
(F)上述A—E成份的任何浓缩物、代谢物、结构成份或其合成品。
(2)指一种产品
(A)(i)可以以第411(C)(1)(B)(1)部分的形式吸收
  (ii)符合第411(C)(1)(B)(ii)部分的(食品)。
(B)不是饮食常规的或唯一的(食品)项目。
(C)标有饮食补充剂的标签。
(3)包括经第505部分许可的食品,经第507部分验证的抗菌素,或按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262)第351部分注册的生物品,并经许可,验证或注册可以经营,除非另有规定其非法性。
(b)不包括
(i)第505部分已经许可的食品,第507部分已经验证的抗菌素,或按公共卫生服务法(42,US,C.262)第351分已经注册的生物品。
(ii)授权研究开发组在临床试验并未公布之前的新药品,新抗菌素或生物品,除非另有规定其合法性。
除201(g)部分的目的,饮食补充剂指本法规定的意思。
(b)第201(S)E21 U.S.C.321(S)]部分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例外修正
(1)次段落(4)结尾加“或”
(2>次段落(5)结尾加“句号”并加“或”字
(3)增加新次段落:
(6)(ff)段中描述的成份,或欲作为饮食补充剂使用睁成份。
(C)注册形式 第411(C)(1)(B)(21 U.S.C)和350(C)(1)(B)部分修改为
<1>第(i)条中,在“胶囊”后面加入“粉末,软胶质,胶质胶囊”
<2>第(ii)条中“不刺激和”
第四部分:饮食补充剂的安全性及FDA法律证据
第401(21 U.S.C.342)部分修正,在末尾增加:(f)(1)如果饮食补充或含有一种饮食成份
(A)具有重要的或非正当的造成疾病或伤害的危险,如果
(i)推荐使用或在标签上提示
(ii)标签在正常使用中应该而没有注明使用条件;
(B)是新的饮食成份但提供不恰当的信息以安慰该食品成份不能造成疾病或伤害的危险;
(C)(FDA)宣布能够对公共卫生或安全造成巨大的危险,除非政府使这一宣布变为无效或(FDA)根据法律规定重申或取消宣布,或者
(D)是(或)含有饮食成份但标签注明掺假。
  对该段的法律诉讼,美国(法律)需提供法律证据表明该饮食补充剂掺假。法庭判决此类案件需要以事实为基础。
(2)在民事法律诉讼中,诉讼开始之前,被告人需收到适当的通知并给予10天准备时间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其观点。
第五部分:饮食补充剂的声明
第五章(21 U.S.C.341 et seq.)修正在403A部分后面加入以下新部分:
“免做饮食补充标签的情况。”
  第403B部分:(a)总则一出版物,包括文章,书中的章节,或科研正式摘要,只要作者撰写和编辑出版,印刷成文,若与销售饮食补充剂给消费者有关,不应该作为(饮食补充)的标签。出版物:
(1)非假或非错误引向。
(2)不为特定的厂商或饮食补充剂的品牌推销。
(3)对同样的事情的其他事项的观点应该同等看待,而无偏向,提供恰当的饮食补充剂的科学信息。
(4)如果在一定场所展示,应与饮食补充剂实物分开。
(5)不能为胶纸贴或其他方法附加任何信息。
(b)实用 次部分(a)不适用或不限制零售商或批发商经营饮食补充品,包括销售关于饮食补充剂的书刊或其他出版物。
(c)证据任何由于次部分(a)引起的诉讼须提供确认文章或其他此类问题的虚假性或误导性的证据。
第六部分:营养支持作用的表述
第403(r)[-21 u.s.c.343(r)]部分修改并在末尾增加:
(6)为了(r)(1)(B)段的理由,可表述的饮食补充剂,如果
(A)表述认为对典型营养缺乏性疾病有益处,并揭示这种疾病在美国的流行,描述营养品或饮食成份对影响人类结构或功能方面的作用,表现某种营养品或饮食补充剂对维持(人体)机制结构或功能的特征,或描述消费某种营养品或饮食成份对(人体)总体的益处。
(B)饮食补充剂的产商有足够的理由表明表述的真实性和非误导性;以及 
(c)表述会有、突出显现或以黑体字书写:“该表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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