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一、 申请法规途径选择

[日期:2009-06-03]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欧共体药品法的宗旨是:(1)保护公众健康,(2)维护药品自由贸易。药品的申请人应该时刻记住,药品的安全性、高质量保证和临床有效性是一个药品的生命线,缺一不可。对于欧共体药审系统来说,其更注重药品安全性,往往把它放在第一位,这与其宗旨首条“保护公众健康”是吻合的。法律制定后,并不是只有执法者的发言权,制药厂、申请人也同样有发言权;在欧共体,法律还是有一定的透明度,况且药品法第二宗旨是维护药品的自由贸易。如果药审系统在某一个药物审查过程有违背该医药法的行为,制药厂和申请人有权向法庭申诉。在欧共体范围内,作为药品流通,务必经过成员国药审主管当局批准(国家级审批)方可在其国家内或行政区内销售;或根据2309/93/EEC,获得欧共体药审委(EMEA)批准,可以在整个欧共体国家的市场销售。

  第—、药品销售许可持有者

  所谓药品销售许可持有者(Marketing Authorisation Holders,简称MAH),根据欧共体合约58款,依照成员国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商行,必须在欧共体内有注册的办公室,业务管理或处置的地点,即有仓库、实验室,同时应配有药剂师,药剂师要有资格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

  药品要在欧洲上市销售,必须在欧洲寻找代理人(或进口商)。代理人的资格和条件与销售许可持有者一样。对于进口药品,有关部门会核查代理人(进口商)储存、分配和分散货物的能力以及执行委员会第75/319/EEC号法令22、16条款中提到的控制措施的能力。

  销售许可持有者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相互认可其已被批准成员国授予的销售许可,销售许可持有者也有权对其销售许可权进行转让。

  销售许可持有者在要求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相互认可其已被批准成员国授权的销售许可时,申请书和资料及法令65/65/EEC修正案的4、4a条提到的详细情况应一起提交给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或参照成员国。销售许可持有者应保证做到:(1)提交的所有档案材料必须与第一个批准成员国接受的材料相同;

  (2)应保证适当更新包括三份专家的报告在内的申请;

  (3)保证此产品将在所有成员国当作药品(而不被当作化妆品、食品补充剂,医疗装置或杀虫剂);

  (4)此药品已按照法令要求进行审查;

  (5)探索的临床适应症,可以是以前一种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品在参照成员国获批准的一种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药品的适应症(按法规可以免除提交某些临床资料);如果不是,应提供足够的临床资料支持药品特点小结(SPC)中的适应症;

  (6)符合法令65/65/EEC修正案4(8)(a)(iii)条的简化申请的“基本相似性”要求,即先前某种药品在欧共体获批准已超过了6~10年,而且这种药品在参照成员国销售;

  (7)准备以批准成员国国家语言恰当翻译并以被批准的药品特点小结(SPC)和包装活页的最后文本作资料。

  根据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递交的药品上市申请,销售许可持有者必须在欧洲经济地区范围(简称EEA)内,EEA包括欧共体成员国、挪威、爱尔兰以及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同时要注意的是对欧共体申请人有关规定修正案65/65/EEC第4款和2309/93/EEC第3款,同时适用于EEA国家。所以对中药厂寻找一个理想的MAH是很重要的。因为文化背景不同,中药的最理想MAN是理解及懂得中医药,又有西方医药知识,当然必须熟悉欧共体及所在成员国的医药法规,这样能融合贯通这两种绝然不同的医药体系的许多鸿沟。这对于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为今后市场的开发更是事关重大。

  第二、申请注册途径

  根据欧共体医药法规,作为药品进入欧共体市场或某一成员国市场,大致有三条途径。

  (1)通过欧共体药审委(EMEA)批准,以下简称为“中央型程序”。

  (2)通过某欧共体成员国药审局批准,则可在该成员国内销售。以下简称为“成员国程序”。

  (3)如果一个药品已获得某成员国许可,想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可以通过成员国间互相认可审批程序,以下简称为“互相认可程序”。

  我们将对这三条途径的要点作一讨论。1.中央型程序

  即EMEA负责对药品的审查,根据2309/93/EEC法规,由生物技术而得到的药品只能通过此途径进入欧共体市场。其规定如下:

  A部分:--生物制品DNA

  以下任一生物技术过程获得的新药销售许可必须向EMEA申请,只能通过中央程序。

  ·DNA重组技术

  ·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其中包括转化哺乳动物细胞活性蛋白质基因编码的控制表达技术。

  ·杂交和单克隆技术B部分:--新药含有新活性物质的药品,可以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在中央型程序申请。

  以下几类人用药品8部分:

  ·来源于其它生物技术的药品,而且这技术被药审局认为具有重要创新的。·药品给药途径是一种新的给药方法,该给药系统被药审局认为是具有重要创新的。

  ·给予药品全新的适应症,该药被EMEA认为具有重要治疗意义。

  ·以放射性同位素为基础的药品,同时被EMEA认为具有重要治疗意义。·从人血液或an浆中提取的新药。

  ·药品的制造过程被委员会认为是重大技术进步,如微引力下的二维电泳。·试图用于人类含有新活性物的药品,在符合章程情况下,尚未被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为人用药。

  EMEA将提供审批的新药进行如下分类:

  (1)化学活性物质药品;

  (2)放射性药物;

  (3)生物制品;

  (4)植物制品。EMEA又按新药申请目的,又可分为12类。

  (1)含有新的活性成分药品;

  (2)药品中含有以前未使用过的赋形剂;

  (3)含有新的已知活性成分混合物的药品;

  (4)新的适应症;

  (5)新的作用强度;

  (6)新的制药工艺;

  (7)已知活性物质或不同作用强度活性物质的定量改变;(8)增加或去除已知活性物质的定性改变;

  (9)不同的给药途径;

  (10)不同的剂型;

  (11)生物利用度的改变;

  (12)药代动力学的改变。新活性物质定义:一种新的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药用活性物质,共包括:

  ·这种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药用物质过去没有被欧共体批准为药品的同分异构体,或其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复合物、微生物或盐类化学物质以前曾被欧共体批准为医药品,但是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方面与以前批准的化学物质不同。

  .生物制品物质曾被欧共体批准为医药产品,但是分子结构、来源物质的特性或制造过程不同0

  .一种放射性核素或配体的放射药用物质,过去没有被欧共体批准为药品,或连接分子与放射性核素的偶联方式未被欧共体批准过。

  如果被EMEA按中央型程序批准的药物,根据65/65/EEC法令规定,该药品将有为期10年的保护期。

  中央型程序有很紧凑的时间表(表3—1)。

  表3—1  欧共体各成员国药审局名称

 国  名         药   审  局  全  称

奥地利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比利时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丹麦    Danish Medicines Agency

芬兰    National Agency for Medicines

法国    Agency du Medicament

德国    The Federal lustitute for Dnlgs and Wedieal Devices(BfArm)

希腊    National Drug Organisation

爱尔兰    Irish Medicines BoardRepublic of

意大利    Ministry of Health

卢森堡    Division De La Pharmaue Et des medicaments

荷兰    INFARMED/Mstituto National da Farmacia edo Medicare

西班牙    Direation General de Farmaciny Preductes Sanitarios ministerts ed Sandidady·Censumo

瑞典    Medical Products Agency

英国    Medicines Control Agency(MCA)

  从这里也可找到欧共体成员国各自药审主管部门的Internet网页。

奥地利:http://heads.Medagencies.Or9/austria/htm

比利时:http://WWW.afigp.fgov·be

西班牙:http://WWW.msc.es

希腊:http://heads.Medagencies.or9/greece·htm

卢森堡:http://heads.Medagencies.or9/lukembur9·htm

法国:http://agmed.sante.gour·fr

德国:http://heads.medagencies·or9/gemany·htm

瑞典:http://www3.mpa.Se

英国:http://WWW.open.gov·uk

芬兰:http://WWW.nan3.·fi

爱尔兰:http://WWW.imb·ie

荷兰:http://WWW.cb9—meb·nl/

丹麦:http://www.dkma.dk2.成员国程序

  这是指成员国药审局负责对药品审查的过程,其主要是指2309/93/EEC法规规定的必须通过“中央型程序”的审批药品之外的药品。对于“成员国程序”,一般要求该成员国语言是本篇第一章有关申请材料的语言要求。

  一般可以先在一个以上成员国取得销售许可,再向其他成员国递交申请,请其作互相认可程序而获得销售许可,也可以逐个成员国递交申请,获得每个国家的批准。

  这个申请的途径是中药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主要途径。其优点是不象“中央型程序”,如被否定,则该药的欧共体之门就关闭了。每个成员国又有自己的医药法,我们已在第二篇中作了介绍。有较好的治疗效果,有明确及严格质检标准的中成药,经过一定努力进军某些欧共体成员国并不是不可能。

  关于欧共体各成员国药审主管部门情况,各国医药法规及其最新情况,均可从Internet网上迅速查到(http://heads.medagencies.org);并可马上见到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药审局的全称及简称。

  3.互相认可程序

  互相认可程序的主要内涵是当某成员国已批准销售一种药品后,向第二个或其它成员国申请销售许可,可按“互相认可程序”进行,原则上是90天内完成(见图3—1)。这使药品能迅速从一个成员国市场进入其它成员国。这个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一途径不管市场销售权持有者或公司要求或成员国的要求,均能通过该程序而受益。原则上说,从一个成员国获得的销售许可应该被另一成员国药审局认可(除非有充分理由怀疑该药会给公众健康带来危害)o

  相互认可程序除上述快速认可程序外,还有另外两个主要内容:(a)一个成员国可以因该药目前正在接受另一个成员国销售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而暂不审查该药,等待另一个成员国作出决议,这个规定适用于目前正在审查的申请;而其它成员国已作出最后决定的不在此列。(b)一旦发生对某药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方面各成员国的意见不一致时,EMEA的人用药委员会(CPMP)有权进行科学评价,CPMP将对意见不一致的药品作出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专门决定。互相认可程序具有较大的范围:

  a.药品的申请符合法令修订案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互相认可程序.可以被用于唯一的申请和简化申请。一旦此程序被采用,那么这些药品所有的变。  更必须使用互相认可程序。另外,成员国根据人用药委员会在1995年1月1曰之前的意见而批准的非议定药品的变更,也需采用该程序。这些药品归类于1995年1月1日后制定的法令修订案75/319/33C的第l3、14款程序的。

  b.互相认可程序可以在相同药品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中重复使用。但使用相同的药品档案材料和SPC(SPC可以由认可授权后批准的内容而改变),成员国间有异议时可以提交仲裁。然而任何在互相认可程序中已仲裁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重新提出。当然还可以提交除了仲裁问题外的其它危害公众健康的问题,重复使用互相认可程序是合法的。  

  第三  简易申请途径

  一、简易申请总则:

  欧共体药法规定中对于药品市场销售注册需‘‘全套申请材料”:物理一化学、生物或微生物检测;药理学和毒理学检测;临床试验。但是以下情况可以不要求提供药理学的毒理学检测或临床试验结果,即进行“简化申请”。

  (1)如果有一与药品基本相同的现市场销售的某药品,且该药品销售许可持有者同意使用其档案材料(有书面同意书)。

  (2)申请销售许可的药品与某药品基本相同(同类药品),而该药在欧共体已获批准6年(也可由某成员国已延长至10年),且有销售,或者获EMEA批准10年的药品。

  (3)从已在销售的药品中找到不同的治疗功能,或给药途径不同,或剂量不同,但这种情况必须提供药理学和毒理学及临床试验的结果。

  (4)包含一种已知成分而其组合至今还没有用于医疗的新药,必须提供该药组合药理学和毒理学检测结果,但是不要求提供每一单一成分的资料。

  二、植物药简易申请

  在一些成员国中,对于功效的证明要求可简化,例如当产品中的植物或指征是传统用途时。在不同的欧共体成员国中以简化的功效证明取得市场授权。这种情况下,对于功效证明的要求以及质量文件有特别的考虑,甚至对于安全性证明也有特殊考虑。

  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和西班牙在市场授权中有对植物药功效证明的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但是丹麦、芬兰、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典和英国还未建立该简化程序。在这方面,各成员国有许多规定及原则,对中药国际市场开发很有参考价值。

  表3—3中显示出欧共体成员国草药产品功效证明的要求:

33  欧共体各成员国对植物药功效证明要求

国家    简化的证明    参考文献证明     全面临床证明

奥地利     是      仅起支持作用       是

比利时     是        ()         是

丹麦      否        是          否

芬兰      否        是          否

法国      是        ()         是

德国      是        是          是

希腊      否        是          是

爱尔兰     否        ()         是

意大利     否        是          是

卢森堡     否        ()        ()

荷兰      否        ()         是

葡萄牙     否        ()         是

西班牙     是        是          是

瑞典      否        是          是

英国      否        是          是

  1.简化的功效证明在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和(将来的)西班牙可  2.尽管有时参考文献证明实际上不知道或较难知道是否存在,或者仅对临床数据起支持作用(在奥地利),但在几乎所有的欧共体成员国中都可以选择这种方3.在除丹麦、芬兰(只有参考文献申请)和卢森堡(实际上不知道)以外的所有其他欧共体成员国中都可选择全面临床证明这种方式。

  (是)理论上存在,但实际上较困难奥地利

  根据药法l7a,对于简化的注册过程,有效性及安全性都不必详细说明。如果活性成分包括在特殊列表中,则不必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文件。这些活性成分是非处方限制的物质,其质量和安全性已经证实,市场授权时不需任何详细评估,可以进行简化程序。如果表中有质量特性详述,如山金车花(F1os AnicalOA.B)(奥地利药典),就不必提交个别的详述。这个过程仅应用于包括在特殊列表中的药品和指令。

  这个列表包括大约五百种物质,药用植物、植物的部分、精炼油等,对于这些可以使用简化的注册程序。根据药法17a,这个过程不仅适用于草药产品,其更普遍地适用于被联邦劳动、健康和社会事物管理局认为是适合的、众所周知的及安全的物质。植物药的例子见下表:

  表3—4包含在奥地利17a部分列表中的檀物制品的例子

Flos Arnicae            山金车花

F106 Calendulal           金盏菊

Folium Betulae           桦叶

Folium Crataegi cm flore      山楂叶

Herba Eaquiseti           向荆草

Herba Urtieae            荨麻草

Radix Curcumae           郁金

Radix Gentianae           龙胆

Radix Valerianae          缬草

Semen Plantaginis Ovatae      车前子

  这个列表是由生药学家、药理学家、制药化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编纂的。由制药业提出的应包括在列表中的物质的建议,只要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就可以考虑。

  比利时

  相比于其他药品,简化的要求发布于1994年11月30日的内阁函件(Cr—rculaire ministerielle)(1995年2月10日的“Moniteur Beige”)。根据此函件,草药产品可以按简化的程序注册。l994年的函件取代了发布于l989年的文件。1994年发布的程序后由l997年5月12日的内阁函件l997年12月25日的联邦公报修正。由于1997年的函件中包含了植物的最新列表,有时候要说明哪一个应用在产品注册申请中是比较困难的。

  参考函件附录列表中的植物,可以使用草药产品的简化注册程序,共有23个列表;另外还有一个不同种类植物的传统用途的指征列表。但是,关于指征的列表只出现在1989年9月22日的函件No367中,而在1994年11月30日的函件中并未提及。

  简化的程序中应提交的质量文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通常参照正式的专册,例如欧洲药典。但公共卫生部可以要求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如分析、稳定性实验证明等。关于可以简化申请的植物详见本书附录十一。

  丹麦

  没有特殊植物产品的特别目录。注册为自然药品的草药产品必须有已为大众接受的用途,这种用途必须经相关资料——一般为欧洲或北美文献所证实。如果传统的自然药物是普遍承认且在丹麦应用多年,可以略去上述要求。这样的一个例子如银杏叶,自80年代初开始使用,1995年首次授权。对于“已为大众接受的用途”,没有一般的定义。

  实际上,仅少数几个传统指征被接受。丹麦药品管理局65/65/EEC中4.8  (a)(ii),要求有一般公认的文献资料。

  芬兰

  由于产品包含在“草药产品”范围,对于有效性的证明要求已经降低。按照现行法律,有效性(即产品的建议用途)可以由科学文献(参考文献数据)中的信息所解释或证明。尽管制造商表明草药产品的“传统用途”,功效证明要求也不能进一步简化。

  法国

  法国医药局参照传统用途根据简化的相关文件给与市场授权,简化的程序要求有限的,或者不要求有药理学、毒理学和临床实验,在医药局指示N03(“Cahiers del’Agence”)中有详细说明。法国卫生部在1985年出版的申请须知(“Avis aux fabricants”)中首次发表了药品及其可接受的传统用途列表。为了与地区要求及新的科学发展相结合,这个列表自1985年来经过几次修正。医药局指示N03中包括的是最新的列表。大约200种草药以及这些药品的大多数制品的传统用途已得到承认。除泻药以外,用“传统应用在……”(“Traditionellementutilise—das……”)介绍了各种药的用药指征。

  如果草药或植物药制品包含在AdM承认的大约200种草药的列表中参见本书附录十,那么这些草药产品就可以采用简化的注册过程。该列表是根据可取得的文献、广泛的传统应用历史证明、安全性、最佳的受益一风险比率、化学组成和已为大众接受的自我治疗应用而编写的。当取得新的科学数据时,该列表可更新。表中对制品没有详细描述。因此,市场授权申请者可以有些创新的灵活的考虑。一般地,AdM建议申请者对任一种非常规的用途要进行证明。

  如果药品和用药指征说明确实包含在列表中,那么对药理学、毒理学和临床数据的要求可以减少或完全免除。建立该列表时,AdM认识到参考文献数据并不符合EC指令中定义的市场授权要求的药理一毒理学及临床标准。

  医药局指示№3中还包括了对有关文件的详细要求,制品毒理学介绍表及草药产品标签和包装法规(对于泻药有特殊要求)。任何情况下都要提交化学及制药学文件。

  是否需要草药或其制品的毒理性评估,要根据其传统用途、药理形式及药品中可能存在的不良成分而定。至于毒理文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范畴1:对多数草药或植物药制品不要求有该研究。特别对于草茶和草药泻药。

  ——范畴2:对某些植物药制品可以要求简化的毒理研究。特别对于研成粉末的药品。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额外的毒理学研究。特别是局部形式及由两种包含在列表中的植物组成,但其混合物并未包含在列表中的药品。至于临床文件:

  ——如果药品及使用指征包含在列表中,不要求有临床数据。——一般不要求可接受性及/或生物可得性研究。

  根据医药局指示№3,应该有两种可能性:

  ——药品包括在列表中。可提交简化的带有治疗指征“传统应用在……”的申请。但泻药是个例外,药品特性及其治疗指征,如便秘必须清楚说明,不接受“净肠”或“减肥用”等这样的指征。

’——药品不包括在列表中。对于效用证明不能用简化过程。医药局指示N03的附录Ⅱ中的草药产品传统治疗指征,是在仔细研究所有可取得的文献,包括化学组成及药理学、毒理学和临床数据的基础上选择出来的。草药产品允许的治疗指示的数量通常限制在两个以内;由申请者从列表中选择。当两个指令的选择是几种活性原则的组合时,应是属于同一种治疗范畴。

  德国

  德国药法第5修正案(1994年8月17日生效),对于老产品的质量及效用证明方面提出了新的程序。新修正案l09a部分简化了对自1978年来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要求。该法规不是特别针对草药产品。对于那些大多数在药店外销售的产品,以传统用途的描述代替功效证明是可以接受的。联邦药品和医疗器械协会(BfA.rM)不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所有这些产品必须标记为“传统应用”,其指征说明应是较轻度的(如为支持不同功能或作为补药)。

  根据药法109a部分,BfArM已经编写出老药品清单,注明哪些制品允许按此规定执行,哪些可以标明其传统应用。目前为止名单中已包括800多种物质、化合物和指征。申请人可以决定其老产品是否应该通过这个传统程序。如果选择这个程序,申请人必须说明其产品在名单中,那么就不必提交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明。必须经过事先申请,才能允许列入名单中。

  一个特殊的专家委员会,称为109a专家委员会,决定哪些制品和治疗指征可以列入名单中。提交的材料(如传统证明,支持治疗指征的合理的文件)由委员会(由生药学家、药理学家,有临床经验的医生组成)进行评估。

  对于大量的缺乏科学证明文件而必须要证明其效用的老的制品来说,“传统应用”产品系统可以提供一个合法的选择,使这些产品在重新注册过程中能通过。与一般的草药产品相比,“传统”产品的质量文件不经BfArM检查。但是,申请人要对其适用性(“Eidesstattliche Versicherung”)负法律责任。甚至,质量文件不必符合现在的药品实验指南(与指令91/507/EEC修正案指令75/318/EEC一致),但要符合1989年12月14日的版本。

  表3—5德国。传统植物药及指征范例。

  活性成分          药品形式     指征传统用于……”

人参根(用酒制备的液体提取物)   液体口服  本指征仅建立在传统及长期实验         

                       经验的基础上    

金丝桃(水溶性液体提取物)     液体口服  为缓解精神紧张。本说明是根据 

                       传统运用和长期实践经验。

大蒜+槲寄生+山楂花顶       糖衣片    支持心血管功能。本说明基于 

                       传统运用和长期实践经验。      

大蒜油              肠溶片   预防普通动脉硬化症。本说明根

                       据传统运用和长期实践经验          

金缕梅(水溶性液体提取物)     乳膏    支持皮肤功能。  

+杜松(浆果)           片     支持消化功能  

洋葱(粘性油潜提取物)       胶囊    预防普通动脉硬化症。本说明根

                       据传统运用和长期实践经验

蜜蜂花叶             糖衣片   缓解精神紧张,支持胃功能。本

                       说明根据传统长期实践经验

蒲公英根(水溶提取物)       胶囊    支持肾的分泌功能。本说明根据

                       传统和长期实践经验

  卢森堡

  药品管理局规定,简化的功能证明要视情况而定,且要根据其他成员国颁发的第一个市场授权。“传统范畴”的简化的功效证明情况也要视情况而定。

  荷兰

  没有简化程序。

  葡萄牙

  目前不存在简化程序。新的立法在计划中,基本设想是简化的功效证明应该应用于药品中的一组特殊产品。但还没有更多的信息。

  西班牙

  根据皇家法令草案,如果符合皇家法令767/93中的规定,草药产品简化的注册程序是有可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附录Ⅶ中规定的详细药学证明文件,附录Ⅶ基本与EC指南的草药质量”所规定的相一致。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明文件,可以列出参考资料名单。皇家法令草案附录Ⅶ中列出了可以使用简化注程序的治疗、诊断及指征和药用植物种类。以下为植物及其允许指征的例子:

  表3—6  西班牙皇家法令附件中的药用檀物及其指征范例

指  示             植  物  

治疗消化系统紊乱症状的植物    酵母、茴香、藏茴香、欧薄荷、百里香  

轻微腹泻             红茶、草莓、洋委陵草、乌饭树  

改善肾排出功能的药用植物     桦、蒲公英、茴香  

传统植物产品(“productes fitotradicioneles”)是不需许可证的药品。因此,在Ⅶ.1.4下对其规定。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tanghan | 阅读:
相关新闻       欧盟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