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汉族,住某某路某某号201室。
被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医院。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某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
请求赔偿原告治疗费人民币10万元;
请求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人民币20万元;
请求赔偿原告精神抚慰费人民币l0万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有以下几点与真实情况不同:
双侧卵巢被纺一医院切除后,事隔13年,与被告于某某年7月23日达成的协议书,系在对上诉人身体器官被误摘后所必然引起的后果并不明知的情况下所被迫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予撤销。
该协议书中所约定的9万元补偿款不足以弥补给其生理和精神上所带来的痛苦及日后所需负担的治疗费用,其现在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
关于伤残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应参照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审法院参照有关工伤赔偿的标准欠妥。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某某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