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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不知情即被切掉输卵管可以告医院吗?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cygh2(2004—12—04 16:02)

  问:我有一外甥女,今年33岁,在深圳打工多年。去年因突然晕倒而到最近的医院就诊,当时因确诊腹腔出血,需要做开腹手术。可出院后医院不愿意给病历(拿本人的身份证都不行,必须找院长签字,可怎么也找不到院长)。去找主刀医生,医生说只是盆腔炎,也不详述病因,还对病人说“只有我真正看过你的腹腔,你不需要做B超或别的检查,吃什么药都不管用”,导致病人情绪低落。今年病人下腹部又经常疼痛,去别的医院检查B超,才知有卵巢囊肿和子宫异位病,做“造影”医生说两侧的输卵管均没有了,可病人还没有生育,导致病人婚姻破裂(因两人均为农村入,封建意识较强),所以心情非常不好,甚至想到自杀。我作为病人的舅妈想求助律师,病人该怎么办?可以告医院吗?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赔偿多少为宜?

  答:患者对于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而医院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配合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的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因此对于开腹手术的内容,患者有权知晓,如果医院并未尽到该义务,则其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

  对于患者的病历,患者有权进行复印或复制,医院应该予以配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l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1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l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第1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医院就有责任保障患者对其病历行使法定权利,如果未能履行,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由法定机构经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如果您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您外甥女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此外还可以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

  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针对您外甥女的具体情况,其赔偿的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l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l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5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特别是关于您所说的失去生育能力对于女性来说是很大的痛苦,并且由于该事件导致您外甥女夫妻离婚,因此,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较其他内容的事故争议有更大的关注和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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