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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医疗机构雇佣非法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属于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迷路人(2005—01—22 08:21)

  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的医疗机构,雇用非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伤害,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

  答:如果医疗机构雇佣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第48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雇佣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是受上述行政法规的调整的,作为一种故意行为是要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

  而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人本人,如果其符合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即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则可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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