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站:
全部科室 快速通道:点击直达您要访问的科室
背景:
阅读新闻

68.胎儿有缺陷,产前才检查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蒋志军(2004—12—0712:41)

  问:我妻子怀孕后在我市最大的医院建册登记,接受医院安排的整个孕期的检查,期间我们共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了四次B超,分别是胎儿3个月、5个月、8个月和产前最后一次(计划剖腹产。预产期为本月30日),就是在最后一次8超(3月21日)检查中发现胎儿有缺陷,腹壁部分缺损,当时8超工作人员还奇怪地说:“难道你以前没有做过8超吗?”前一次8超是2月18日,还报告胎儿正常。这样突然的打击让我们家属实在承受不了,医院起先建议我们引产,后建议我们生下来再判断婴儿是否有用。如果婴儿仅仅是腹壁部分缺损,再没有其他缺陷的话,我们很希望能够保住小孩,毕竟10月怀胎不容易。腹壁缺损手术目前我们省没有一家医院能保证治好;但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可以做该手术,手术费用大概2万多元。从医院B超检查人员在最后一次发现胎儿缺陷时说的那句话,可以肯定胎儿的缺陷应该早就发现,这可不可以说医院存在工作失误,我们可不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答:追究医院责任的前提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同时该医疗过失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该前提的确认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l8条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第20条的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医院应该为您妻子建立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在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而进行产前诊断,正如您所说,医院并没有在产前检查中做到尽职尽责,以致没有发现胎儿腹壁部分缺损,因此无论从常人的医学常识及B超检查人员的陈述能够初步判断医院工作人员在前几次的B超检查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如果您与医院都认为医院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失,您可以与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您和医院不存在协商的前提,那么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您可以进行产前诊断鉴定及再次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您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此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另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鉴定结果则作为法院是否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如您所提供的情况属实,同时鉴定结果确认了您的被侵害的后果,则您应该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比如您所说的为孩子做腹壁缺损手术的费用作为后续治疗费用理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tanghan | 阅读:
相关新闻       医疗事故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热门评论
商务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