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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美容院致使消费者死亡应如何处理?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马克波罗(2004-12-03 13:52)

  问:我岳母今年10月到一家美容院做美容,注射了麻醉剂后当场在美容院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也证明了死亡的原因就是麻醉剂。可是这么长时间过去了,美容院的老板仍然逍遥法外,什么结果也没有。我该怎么办?

  答:关键应该确认该美容院的性质是普通的美容院还是美容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如果该美容院属此,则由于麻醉剂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死亡,则可以依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根据相应的赔偿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岳母的死亡是由于直接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则您岳母的近亲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该美容院是普通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经法医鉴定由于麻醉剂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死亡,则应该由您岳母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美容院老板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报案的同时,近亲属还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于侵害后果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该美容院对您岳母的死亡后果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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