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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医疗事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wl0123(2005-01-06 11:13)

  问:我儿子于本月初在深圳市蓝田区人民医院做脂肪瘤摘除手术,前两天拆线回来后才发现,摘除的是两个敬小的脂肪瘤,最大的脂肪瘤反而未摘除,明显是医疗人员疏忽所致,需要重新做手术摘除。我打算这个星期六去找该医院交涉,但不知应如何交涉,查阅资料,这种情况又不似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不知是否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恳请专家给予答复,万分感谢!  

  答: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阶段还存在争论。一般来说,患者到医院就医,应该是一种消费,但是医疗治病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存在种种不可预测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看病就医与一般的消费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不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有的地方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

  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和第2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也将患者作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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