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站:
全部科室 快速通道:点击直达您要访问的科室
背景:
阅读新闻

58.医疗鉴定时效与法院起诉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张兵(2005-02-04 09:34)

  问:我的孩子发生事故是在2004年元月,我已于同年10月提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医学会事务繁忙至今未能排到我们的案子。我想咨询的是如果到第二年元月,发生事故已满一周年时,医疗鉴定仍未能做出结果,我到法院进行起诉的权利是否就终止了,我是否必须赶在满1年前进行起诉,不能再等医疗鉴定的结果出来。因为我想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行起诉,可又害怕因为等待医疗鉴定结果时间过长,而使起诉权利丧失。因为时间紧,希望能尽快回答我,或给我回邮箱。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第l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您的孩子的身体受到伤害时起计算,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l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在法定期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的要求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您的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因此,您不必担心由于医学会无法在一年内为您的孩子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耽误您的诉讼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您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解决争议的途径有自主的选择权,而您实际选择了行政程序,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您在选择行政程序后可以终止退出,转而进入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当然,在诉讼程序中,为了明确双方责任,通常会有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由法院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因此,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应该是比较节约成本的。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tanghan | 阅读:
相关新闻       医疗事故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热门评论
商务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