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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医疗官司一年半尚未判决,怎么办?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燃眉之急(2004-12-2710:44) 问:我正在打医疗官司,但自第一次开庭后(已做鉴定),法院一直未再开庭,也未做出判决,至今已有一年半。请教各位律师,法律上对判案时间有何要求,我能采取什么措施?

  答:您所说的属于民事诉讼的审限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如果您在起诉以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鉴定时间应排除在审限之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如果您参加的诉讼出现了上述情况,则合议庭应当中止诉讼。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也就是说做出裁决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程序。

  如果您的诉讼在除去鉴定时间外超出了法定期限,同时也不存在诉讼中止并履行了法定程序的情况,则属程序违法,您可以向法院民事审判庭等相关机构及负责人进行反映,以解决超越审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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