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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试字号药导致癫痫,我应如何举证?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来宾:刘刚(2004—12—21 09:33)

  问:我父亲摔跤颅内出血,在医院做了止血去瓣减压手术。术前告知有合并癫痫的可能。术后用抗生素是试字品(试字号药在医生指导下家属同意后是可以用的),但是,医生没征得家属同意擅用试字品药。此药禁忌第3条明显告知神经系统异常,脑压增高,癫痫和发生癫痫因素慎用。结果,用药第3天发生癫痫,我如何举证是用药导致还是用药诱发的。是否一定要鉴定?

  答:首先,在病人和家属未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试字品抗生素是违反诊疗常规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患者对于医生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疗效有知情同意权,包括治疗仪器的疗效,有无副作用;药品的构成、疗效、有无副作用,特别要注意药品的禁忌。

  同时,如果因错误用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还直接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当然,侵害后果应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具体确认。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必要的。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院应就用药与您父亲发生癫痫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错误用药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您不必对用药导致或用药诱发举证,而只需就您父亲与医院的医患关系和侵害结果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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