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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尸体检验和解剖有何规定?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尸体解剖是对死亡的肌体进行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根据卫生部l979年5月21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尸体解剖可分为普通解剖、法医解剖和医疗事故解剖三种。

  (1)普通解剖。仅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科研中实行。

  (2)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法医(科)室实行。法医解剖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确定是暴力死亡还是非暴力死亡,收集必要的资料,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线索和依据。

  (3)医疗事故解剖。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患者死亡事故或事件后,及时进行尸体检验和解剖,有助于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实践中,发生患者死亡事故或事件后,有的患者家属往往认为是医疗事故,而提出追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要求,他们不想或不愿认真考虑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与患者死亡有无必要的联系,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此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死无对证,要查明责任,惟一的办法就是进行尸体解剖。可以认为,尸体解剖在解决死因不明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司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实施尸体解剖,法律有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尸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医疗实践中发生的死亡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属于自然死亡、有些属于意外死亡、有些属于并发症死亡等,但也有一些属于疑难病例。靠临床诊断难以确定死因,因此对此类患者需进行尸体检验。在医疗实践中,往往还会发生医疗方面已经对死因做出了有科学根据的明确判断,但患者家属对此持有疑问,双方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征得家属的同意采取尸体解剖的方法来进一步确定死因。(2)尸体解剖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病理解剖仅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作为直接责任的医疗单位来讲,发生了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本单位又没有病理科(室)的,必须到上述机构进行尸体检验。

  关于实施尸体解剖的法定时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内。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在实施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自杀或他杀可能时,病理解剖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法律对拖延或拒绝尸检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患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时问,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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