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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医患双方的利益,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和权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医学会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条例赋予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有调查取证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在实施调查工作前,应当首先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医疗过程情况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调查应围绕医疗事故争议而展开,为鉴定做好准备工作。毫无疑问,医学会的调查不是案件侦察,也不是执法行为,其调查对象仅限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调查范围限于医疗行为的过程以及能反映医疗行为真实情况的有关问题,不能取代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

  (二)陈述与答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陈述与答辩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1.查明纠纷事实。专家鉴定组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以下统称医疗事故)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勿庸置疑,查明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

  应当查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方法确定的。

  (2)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_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个人。

  (3)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就诊时因地面有水摔成骨折,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提供的服务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的原因。

  (5)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等等。  

  2.审查与调查。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经程序。审查是指专家鉴定组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的内容还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自行调查取证的材料。属于再次鉴定程序的,医患双方应当提交首次鉴定结论的影印件。

  调查是指专家鉴定组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等基本属于一种静态证据,很难全部展示医疗服务全过程,尤其是一些具体细节。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则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帮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致地查清医患双方纠纷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事实。鉴定结论的文字应是明确无歧义的,切忌含糊不清,似是而非,否则,鉴定就失去了意义。

  (三)做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尤其是专家成员中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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