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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是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纠纷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主要有交由或委托两种方式和卫生部门、法院、当事人三种主体:一是卫生部门交由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把有关医疗纠纷事件提交给负责鉴定的医学会,提请医学会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种方式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纠纷的情况。

  这一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哪一级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应交由哪一级鉴定机构鉴定,本条例虽未作规定,但一般地说,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向承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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